我国拟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2018-08-07 16:50:33 四川省金科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阅读 14

2018年5月9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了“关于征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即“建市施函「2018」18号”文。

1、明确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等管理主体的职责,各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初步搭建起各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职责体系。

2、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3、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4、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平台系统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5、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用工方式的不同,管理办法将建筑企业划分为两类:承包企业和建筑用工企业。

6、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等三类企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1)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2)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3)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4)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5)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7、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等三类企业,建筑用工企业是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管理主体:

(1)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

(2)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3)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4)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

(5)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